使用條款
第1條(目的)
本服務條款(以下稱「條款」)旨在規範菲爾曼有限公司(以下稱「公司」)營運之K-DOC服務(以下稱「服務」)的使用,以及公司與「會員」之間的權利、義務及責任事項、服務使用條件及程序,以及其他必要事項。
第2條(定義)
本條款中使用之術語定義如下。本條款中使用之術語中,本項未規定者,依相關法令及服務別指引而定,其餘依一般慣例。
1. 服務:指向「會員」提供用戶及參與機構就美容療程所註冊資訊之一切功能及相關服務。
2. 會員:指存取「服務」、同意本條款、向「公司」提供個人資料並註冊為「會員」,且可持續使用「服務」之人。
3. 合作醫療機構:指參與「服務」之醫療機構及相關企業,自「公司」獲得獨立系統,並向「會員」註冊醫院及醫療人員資訊、正在進行之醫療項目資訊之主體。
4. 預付活動:指「合作醫療機構」透過服務向「會員」銷售作為商品及服務之所有療程服務。
5. 預付(線上付款):指使用「公司」提供之「服務」內購買服務,使用或購買「合作醫療機構」之「預付活動」、商品。
6. 療程券:指在服務中購買「預付活動」、「商品」等時發行之服務使用權。
7. 折扣券:指「會員」使用「服務」時可依顯示之金額或比例享有使用費折扣之折扣優惠。「折扣券」之發放及使用由「公司」之營運政策規定。
8. 點數:指「公司」為「會員」提供服務使用相關優惠或使用便利而提供予「會員」者,可在服務內購買「療程券」、「商品」等時使用之數值化虛擬資料。「點數」之發放及使用由公司之營運政策規定。
9. 貼文:指「會員」在公司提供之服務上張貼或註冊之符號(含URL)、文字、語音、音響、影像(含動態影像)、圖片(含照片)、檔案等。
第3條(條款之公告與修訂)
1. 公司應於服務內或其連接畫面公告本條款內容,以便會員易於查閱。
2. 公司得在不違反「約款規制法」(以下稱「約款法」)、「資訊通信網利用促進及資訊保護等相關法律」(以下稱「資訊通信網法」)等相關法律之範圍內修訂本條款。
3. 公司修訂條款時,應載明適用日期及修訂事由,自修訂條款適用日期7日前至適用日期前一日止公告。但修訂對會員不利之條款時,應於修訂條款適用日期30日前公告,或透過服務內電子郵件、電子訊息、登入時同意視窗等電子方式另行明確通知。縱有上述公告或通知,會員因不知悉變更條款資訊而發生之損害,公司不負責任。
4. 條款變更後,會員繼續使用公司服務者,視為同意修訂後之條款。不同意修訂後條款者,得請求退會(終止)。
5. 本條款未規定之事項及本條款之解釋,依「約款規制法」、「資訊通信網利用促進及資訊保護等相關法律」及相關法令或商業慣例。
第4條(條款外準則及與相關法令之關係)
1. 公司得於必要時就服務內之個別項目訂定個別條款或營運原則(以下稱「服務別指引」),本條款與服務別指引內容相衝突時,以服務別指引內容為準。
2. 本條款或服務別指引未規定之事項,依電信事業法、電子交易基本法、資訊通信網法、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及一般商業慣例。
第5條(使用契約之成立)
1. 使用契約於欲成為會員者(以下稱「申請人」)同意本條款內容,依公司訂定之加入表單填寫會員資訊(帳號、密碼、姓名、聯絡方式、電子郵件地址等)提出會員註冊申請,公司對該申請予以核准時成立。
2. 公司原則上應核准申請人之申請使用服務。但公司對符合下列各款之申請,得不予核准或事後終止使用契約:
1) 申請人曾依本條款喪失會員資格者
2) 使用他人名義或電話號碼,或與已註冊會員之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相同者
3) 填寫虛偽資訊或未填寫公司提示內容等因可歸責於使用者致無法核准,或違反其他規定事項而申請者
4) 意圖以不正當用途或營利目的使用本服務者
5) 其他違反相關法令或本條款,或可能妨害社會安寧秩序或善良風俗等以違法或不當目的申請,公司合理判斷認有必要者
3. 依第1項之申請,公司得依會員種類,要求透過專業機構進行實名確認及本人驗證。
4. 公司於服務相關設備不足,或技術上或業務上有問題時,得保留核准。
5. 依第2項及第4項未核准或保留會員註冊申請時,公司原則上應通知申請人。
6. 使用契約成立時點為公司於申請程序上顯示加入完成之時點。
第6條(使用契約之終止)
1. 會員之終止
1) 會員得隨時通知公司終止意思,或於服務內[設定]選單終止使用契約。
2) 公司對依前項之會員終止請求,除有特別情事外,應即時處理。
3) 會員通知公司終止意思後,於公司所定期間內,可能受再註冊限制。
2. 公司之終止
1) 公司得於有下列事由時終止使用契約。此時,公司應以電子郵件、電話、傳真、訊息或其他方式向會員說明終止事由並通知終止意思。
A. 確認有第5條第2項所定使用契約核准拒絕事由者
B. 會員有侵害公司或他人權利、名譽、信用或其他正當利益之行為者
C. 其他會員有違反本條款之行為,或發生本條款所定終止事由者
2) 使用契約於公司向會員通知終止意思時終止。
3. 依本條第1項會員任意終止使用契約,或依第2項因可歸責於會員之事由終止使用契約時,所生損害應由該終止使用契約之會員負擔,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第7條(會員ID及密碼之義務)
1. ID及密碼之管理責任在會員。因疏於管理致生服務使用上之損害或第三人未經授權使用等,責任在會員,公司不負責任。
2. 公司於會員ID有個人資料外洩風險、違反公司所定服務政策及營運方向、反社會或違反善良風俗,或有被誤認為公司或公司營運者之風險時,得限制該ID之使用。
3. 會員知悉ID及密碼遭盜用或第三人使用時,應即時通知公司並遵循公司指引。
4. 第3項情形,該會員未通知公司該事實,或通知後未遵循公司指引致生不利益者,公司不負責任。
第8條(會員、使用者之義務)
1. 會員應遵守相關法令及本條款規定、公司政策、使用指引等公司通知或公告事項,不得從事其他妨礙公司業務之行為。
2. 會員就服務使用,不得從事下列各款行為:
1) 服務申請或變更時登錄虛偽內容
2) 未經許可變更公司所公告資訊
3) 傳送或張貼公司所定資訊以外之資訊(含電腦程式等)
4) 侵害公司或第三人之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
5) 損害公司或第三人之名譽或妨礙其業務之行為
6) 未履行因使用服務購買療程券之價金及其他使用相關會員應負擔之債務
7) 會員購買療程券後請求並已獲退款,仍向合作醫療機構接受服務之行為
8) 會員向合作醫療機構接受服務後,以未使用療程券為由向公司要求退款之行為
9) 會員購買療程券後任意操縱使用處所,向合作醫療機構重複使用或於類似企業使用之行為
10) 頻繁取消購買及累積等,有妨礙其他會員及合作醫療機構使用服務之虞之行為
11) 以購買療程券為名,透過轉售等方式進行資金調度等異常付款行為
12) 無真正購買意思,適用其他付款方式等,以購買商品後轉售為目的使用服務之行為
13) 未經授權使用或盜用他人信用卡、銀行帳戶、手機等購買療程券之行為
14) 於服務公開或張貼猥褻或暴力訊息、影像、聲音及其他違反公序良俗之資訊之行為
15) 客服諮詢內容涉及辱罵、暴言、性騷擾等之行為
16) 將自己之ID及密碼轉讓或出借予第三人之行為
17) 無正當事由記載妨礙公司營業之內容之行為
18) 透過逆向工程、反編譯、反組譯及其他一切加工行為,複製、分解或模仿、變更服務之行為
19) 使用自動連線程式等,以與正常用法不同之方法使用服務,對公司伺服器造成負荷,妨礙公司正常服務之行為
20) 其他判斷違反相關法令之行為
第9條(公司之義務)
1. 公司不得從事相關法令及本條款禁止或違反善良風俗之行為,並應盡最大努力持續穩定提供服務。
2. 公司為保護個人資料(含信用資料),使會員能安全使用服務,應訂定、公告並遵守個人資料處理方針。
3. 會員提出之意見或抱怨,客觀上認屬正當者,公司應經適當程序即時處理。但即時處理困難者,應將事由及處理時程通知會員。
4. 公司應遵守相關法令所定義務事項。
第10條(個人資料之保護及使用)
1. 公司為保護會員個人資料,應遵守資訊通信網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2. 公司為保護會員個人資料,應訂定個人資料處理方針,並於服務初始畫面公告。但個人資料處理方針之具體內容,得透過連接畫面查看。
3. 公司應依個人資料處理方針,盡最大努力保護會員個人資料。
4. 公司於會員註冊時,不預先收集履行購買契約所需資訊。但為履行相關法令義務,於購買契約前需本人確認者,得收集最少特定個人資料。
5. 公司就其中介資訊之諮詢申請、預付等服務中會員輸入之個人資料,以通訊販賣中介者地位負個人資料保護義務,詳細內容請參閱公司個人資料處理方針。但就諮詢申請、預付等輸入個人資料之收集及利用,確認收集該資料之合作醫療機構個人資料處理方針之責任在會員本人,公司對因未確認致生不利益不負責任。
6. 公司於下列情形,得於法律允許範圍內向第三人提供會員個人資料:
1) 受調查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請求提供資訊時
2) 為資訊保護業務(含確認會員違反法令或條款等不正行為)所需時
3) 其他法律要求時
7. 公司為服務改善及向會員介紹服務等目的,得於會員同意下,依相關法令收集額外個人資料。
第11條(使用申請之核准與限制)
1. 公司對依第5條、第6條規定之使用申請,於業務執行上或技術上無障礙時,原則上依受理順序核准服務使用。
2. 公司對符合下列事項之情形,得保留核准:
1) 未提供本人真實資訊之使用申請
2) 為違反法令或妨害社會安寧秩序、善良風俗而申請
3) 意圖以不正當用途使用本服務
4) 意圖以營利目的使用本服務
5) 申請人與提供與公司所提供服務相同或類似服務而處於競爭關係者有一定關係
6) 申請人曾因違反法令或條款而終止使用契約
7) 其他違反本條款所規定事項而申請
3. 公司於服務使用申請符合下列各款時,得保留核准至核准限制事由解除:
1) 公司設備不足時
2) 公司技術上有障礙時
3) 其他因可歸責於公司致使用核准困難時
4. 公司於申請人為相關法令所定未成年人時,得依服務別指引保留核准。
5. 公司於會員註冊完成後發現第2項各款事由時,得撤回使用核准。
第12條(責任限制)
1. 公司就其所提供服務中諮詢申請、預付等資訊提供,僅提供會員與合作醫療機構間中介之平台服務(合作醫療機構介紹、位置、照片與商品資訊提供及通訊販賣),不直接提供醫療/美容照護服務,亦不保證合作醫療機構所提供醫療/美容照護服務之結果。會員自合作醫療機構接受包含醫療/美容照護服務在內之各項服務過程中發生之責任,在會員與合作醫療機構雙方當事人間。
2. 公司就會員間或會員與第三人間以服務為媒介之交易等行為所生爭議,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無介入義務,就因此所生損害免責。
3. 公司不就會員於服務上登載之各項資訊、資料、事實之可靠性、正確性等內容負責,會員於服務內張貼之貼文侵害他人著作權、程式著作權等或損害名譽者,不負民事、刑事責任。若會員因他人著作權侵害、名譽損害致公司受他人損害賠償請求等異議時,會員應為公司免責而努力,公司未能免責時,會員應負擔因此致公司發生之所有損害。
4. 公司無義務於會員貼文註冊前預先審查或經常性確認或審查貼文內容,不就其結果負責。
5. 公司因天災地變或與此相當之不可抗力致無法提供服務時,就服務提供免責。
6. 公司不就因可歸責於會員之事由致服務使用障礙負責。
7. 公司及公司員工與代理人,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不就下列事項所生損害負責:
1) 因會員狀態資訊虛偽或不正確所生損害
2) 因服務接取及服務使用過程所生個人損害
3) 因第三人對伺服器之所有非法接取或伺服器之非法使用所生損害
4) 因第三人對伺服器傳輸或自伺服器傳輸之所有非法妨礙或中斷行為所生損害
5) 因第三人利用服務非法傳送、散布或使其傳送、散布之所有病毒、間諜軟體及其他惡意程式所生損害
6) 因傳送資料之錯誤、遺漏、缺漏、毀損等所生損害
7) 因會員間會員狀態資訊登錄及服務使用過程所生名譽損害及其他非法行為所生各種民事、刑事責任
8. 公司不就會員因使用服務所期待利益之喪失負責,亦不就因透過服務取得之資料所生損害負責。
9. 公司就第三人透過服務內畫面所廣告之活動、醫院資訊等內容,無監視義務或其他任何責任,就違反醫療法之內容,由第三人負責。
第13條(對會員之通知)
1. 公司對會員為通知時,除本條款另有規定外,得以服務內訊息、文字或服務公告事項等為之。
2. 公司就會員全體之通知,得於公司公告欄公告7日以上,以代第1項之通知。
第14條(服務之提供及變更)
1. 公司對會員提供之服務內容如下列各款,具體服務內容依公司於營運政策所明示者。但不限於目前提供之服務,未來可能透過額外開發或與其他公司合作等方式新增或變更,此過程中部分服務可能要求本人確認程序。公司對會員提供服務時,得一併提供其他附加服務,包含本條款所定服務。
1) 商品或服務資訊提供
2) 合作醫療機構與會員間之購買、取消及退款服務
3) 公司與合作醫療機構所定之其他各項服務
4) 會員間資訊共享之社群型服務
5) 其他公司額外開發或透過與其他公司合作契約等對一般會員提供之一切服務
2. 服務原則上全年無休、每日24小時提供。但公司得將服務劃分為一定範圍,就各範圍分別指定可用時間,此情形應事先公告其內容。
3. 公司於電腦等資訊通信設備之保養檢修、更換及故障、通訊中斷或營運上有相當理由時,得暫時中斷服務提供。此情形,公司應依第13條(對會員之通知)所定方法通知會員。但公司有無法事先通知之不得已事由時,得事後通知。
4. 公司於服務提供所需時,得實施定期檢修,定期檢修時間依服務提供畫面所公告者。
5. 公司於服務改編等營運上有相當理由時,或依技術上需要,得變更或中斷所提供之全部或部分服務。
6. 服務內容、使用方法、使用時間有變更時,變更事由、將變更之服務內容及提供日期等,應於變更前公告該內容。
7. 公司得依政策及營運需要,修正、中斷或變更免費提供服務之一部或全部,除相關法有特別規定外,不對會員另行補償。
第15條(購買)
1. 會員透過K-DOC服務申請購買,公司於會員申請購買時,應以易於理解之方式提供下列各項內容:
1) 商品、產品等之搜尋及選擇
2) 姓名、行動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等之修改及確認
3) 本條款內容、購買取消或變更或要約撤回權受限制之產品等相關內容、取消手續費等其他費用負擔相關內容之確認
4) 商品、產品等之購買申請及相關確認或對公司確認之同意
5) 依購買選擇付款方式等資訊
6) 告知「電子商務等消費者保護法」所定內容,包含「公司」為通訊販賣中介業者,非通訊販賣當事人之事實
2. 公司需向第三人提供或委託購買者個人資料時,應於實際購買申請時取得使用者同意,不於會員註冊時預先概括取得同意。此時,公司應向使用者明示提供之個人資料項目、受提供者、受提供者之個人資料利用目的及保有、利用期間等。但「資訊通信網利用促進及資訊保護等法」所定個人資料處理委託等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16條(購買契約之成立)
1. 公司就第15條之購買申請,符合下列各款時,得不予核准,或於事後知悉時得解除:
1) 申請內容有虛偽、記載遺漏、誤記時
2) 未成年人購買青少年保護法所禁止之商品及服務時
3) 以商行為(轉售)為目的之購買交易,或依交易情況判斷為以商行為(轉售)為目的之購買,已請求自用消費目的之說明資料,但無法以客觀資料證明時
4) 利用信用卡、行動電話、點數等付款方式偽裝購買(卡片詐欺等)時
5) 為取得折扣券、點數等而持續不正交易時
6) 其他核准購買申請對公司技術上顯有障礙時
7) 購買申請違反相關法律時
2. 購買契約於公司之核准以第13條第1項之收受確認通知形式到達會員時成立。
3. 公司核准之意思表示,包含會員購買申請之確認、購買申請之更正及解除等相關資訊。
4. 未成年人締結購買契約時,法定代理人未同意者,未成年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得解除契約。
第17條(付款方式)
1. 公司不參與合作醫療機構與會員間診療費等之付款。
2. 服務中購買之商品及合作醫療機構購買項目之付款方式,得依下列各款方法中可用之方法為之。但服務及合作醫療機構就會員之付款方式,不得就商品等價金加收任何名目之手續費。
1) 轉帳卡、信用卡、Naver Pay、Kakao Pay等各類卡片付款
2) 使用點數及折扣券透過外部付款代收機構(PG)付款
3) 其他電子付款方式之付款等
3. 依公司營運政策所定程序及條件,使用服務時得併用其他付款方式。
第18條(購買申請及付款確認通知等)
1. 公司於會員有購買申請時,對會員為購買申請及付款確認通知(以下稱「付款確認通知」)。
2. 受付款確認通知之會員,於意思表示不一致等情形,得於受付款確認通知後立即請求變更及取消購買申請,公司於療程券發行前,購買會員有請求時,應即依其請求處理。但已付款者,依第21條要約撤回等規定。
3. 療程券不得轉讓,僅得由購買會員本人使用,其內容透過本條之付款確認通知告知購買該療程券之會員。
4. 本條之付款確認通知,得透過與使用者聯絡方式連結之SNS服務等為之,此情形,依使用者之通訊環境或費用結構等,使用者可能負擔數據費用等。
第19條(預付之使用)
1. 會員透過服務購買之商品,得於合作醫療機構或合作醫療機構指定之地點,經本人確認程序後使用。
2. 會員僅得於服務商品個別銷售條件所明定之有效期間內接受業者服務。購買會員不得以購買確認目的而傳送之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收據替代本人確認程序,不得擅自將商品轉讓予他人或提供為擔保。但事業會員可能受部分商品購買限制。
3. 適用本條之預付服務,商品使用及退款等條件依條款內容而定,購買會員有責任確認本公司網站及應用程式所載內容及個別注意事項(使用條件),並得依所載使用條件使用商品。
第20條(折扣券)
1. 公司於會員使用服務時,得依公司營運政策授予會員折扣券。
2. 會員依公司營運政策所定程序及條件使用服務時,透過外部付款代收機構(PG)付款者,得併用其他付款方式與折扣券。
3. 折扣券授予及使用之詳細事項依公司營運政策而定,公司透過銷售管道或公司營運之服務告知會員。
4. 會員不得於線下直接至醫療機構使用折扣券,僅得於公司提供之服務內使用。
5. 折扣券不得兌現,折扣券所載使用期間屆滿或使用契約終止時消滅。且非因公司可歸責事由而消滅者,不補償已消滅之折扣券。
6. 要約撤回(購買取消)時,依公司營運政策退款。
7. 會員僅得就本人交易使用折扣券,不得以任何方式將折扣券出售或轉讓予他人,或從事實質上等同出售或轉讓之行為。
8. 會員違反條款或有不當或濫用行為經查獲者,不得使用折扣券,公司得收回。
第21條(點數)
1. 公司於會員使用服務時,得依公司營運政策授予會員點數。
2. 會員依公司營運政策所定程序及條件使用服務時,透過外部付款代收機構(PG)付款者,得併用其他付款方式與點數。
3. 點數授予及使用之詳細事項依公司營運政策而定,公司透過銷售管道或公司營運之服務告知會員。
4. 會員不得於線下直接至醫療機構使用點數,僅得於公司提供之服務內使用。
5. 點數依先入先出方式(依先累積之順序扣除)消耗。
6. 點數不得兌現,點數所載使用期間屆滿或使用契約終止時消滅。且非因公司可歸責事由而消滅者,不補償已消滅之點數。
7. 要約撤回(購買取消)時,依公司營運政策退款。
8. 會員僅得就本人交易使用點數,不得以任何方式將點數出售或轉讓予他人,或從事實質上等同出售或轉讓之行為。
9. 會員違反條款或有不當或濫用行為經查獲者,不得使用點數,公司得收回。
第22條(退款)
1. 會員購買申請之療程券因合作醫療機構停業/營業中斷等事由無法使用時,公司應即通知購買會員該事由,且如已預收預付服務價金,應自收款日起3個營業日內退款或採取退款所需措施。
2. 會員購買申請之療程券因未達銷售時合作醫療機構預定之銷售成立條件(最少人數等)而無法提供服務時,公司應即通知購買會員該事由,並自事由發生日起3個營業日內,依公司所定營運政策退還已付款項。
第23條(要約撤回)
1. 與「公司」就「預付服務」購買締約之購買人,得依「電子商務等消費者保護法」自收受契約內容書面之日(如「預付服務」供應晚於收受該書面時,指收受「預付服務」或「預付服務」供應開始之日)起365日內撤回要約。但要約撤回,電子商務等消費者保護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購買人收受「預付服務」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得退貨及換貨:
1) 因可歸責於購買人之事由致「預付服務」等滅失或毀損
2) 因購買人使用或部分消費致「預付服務」等價值顯著減少
3) 服務提供已開始(但契約由可分服務或可分數位內容組成者,未開始提供之部分不在此限)
4) 其他為交易安全,電子商務等消費者保護法所定要約撤回限制事由
3. 購買人不受第1項及第2項規定限制,如「預付服務」內容與標示、廣告內容不同,或履行與契約內容不同,得自收受該服務等之日起3日內,或自知悉或可得而知該事實之日起30日內,撤回要約等。
第24條(要約撤回等之效果)
1. 公司自購買人收受「預付服務」返還者,應於3個營業日內退還已收受「預付服務」等之價金。公司對購買人遲延退還「預付服務」者,應就遲延期間,按電子商務等消費者保護法所定遲延利率計算給付遲延利息。(但「預付服務」返還經確認係因可歸責於「合作醫療機構」之事由者,公司就因此所生損害免責。)
2. 公司退還上開價金時,如購買人以信用卡或電子貨幣等付款方式支付商品等價金,應即請求該付款方式提供業者停止或取消「預付服務」價金之請求。
3. 要約撤回等時,返還已收受「預付服務」所需費用由購買人負擔。公司不得以要約撤回等為由向購買人請求違約金或損害賠償。但「預付服務」內容與標示、廣告內容不同,或履行與契約內容不同而為要約撤回等者,「預付服務」等返還所需費用由公司負擔。
4. 購買人收受「預付服務」等時負擔運費者,公司應於要約撤回時明確標示該費用由誰負擔,以便使用者易於理解。
第25條(資訊提供及廣告刊登)
1. 公司得就服務使用所需之各類資訊,以電子郵件、書信、郵件、簡訊、電話、行動應用程式推播通知等方式提供予會員。
2. 公司得就服務營運,於服務畫面、首頁刊登廣告;經會員同意者,得使用電子郵件、訊息、簡訊、推播通知等電子傳輸媒體發送廣告。
3. 會員不得就公司提供之服務相關貼文或其他資訊採取變更、修改、限制等措施。
第26條(貼文管理)
1. 會員所撰貼文所致著作權法及資訊通信網法等違反,所有責任由張貼該貼文之會員承擔。
2. 公司認定會員張貼或登錄之貼文內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刪除或暫停張貼(臨時措施)該貼文。
1) 內容誹謗或損害其他會員或第三人之名譽者
2) 內容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者
3) 內容被認定與犯罪行為相關者
4) 內容侵害公司著作權、第三人著作權或其他權利者
5) 會員於網站及留言板張貼色情內容或連結色情網站者
6) 未經公司事前核准而張貼商業廣告、促銷內容者
7) 內容與公司提供之服務無關,或為其他競爭業者提供之服務內容者
8) 內容無正當事由而妨礙公司或第三人之營業者
9) 為宣傳自己營業場所而張貼虛偽或誇大貼文者
10) 屬無意義文字及符號者
11) 接獲第三人等權利侵害申告者
12) 被認定違反相關法令者
13) 被認定具醫療人員及國內醫療機構間比較廣告性質者
14) 張貼未經許可之醫療行為或為醫療行為宣傳之貼文者
15) 其他違反公司規定之貼文原則或不符合留言板性質者
3. 會員之貼文包含違反著作權法、資訊通信網法或其他名譽毀損相關法令等內容者,公司應依相關法令採取必要措施如下。
1) 權利人得依相關法令規定程序,請求刪除或暫停張貼(臨時措施)該貼文;公司接獲上開請求,應即刪除、暫停張貼(臨時措施)等必要措施,並立即通知申請人及張貼者。
2) 即使權利人未請求,如有認定侵害他人權利(如隱私侵害或名譽毀損)之事由,或違反其他公司政策及相關法規者,公司得依相關法令對該貼文任意採取臨時措施等。
3) 即使權利人請求刪除,如難以判斷是否侵害權利或預期利害關係人間將有爭議,公司得暫時封鎖該貼文之存取,進行暫停張貼(臨時措施);此情形,暫停張貼(臨時措施)期間以30日內為限。
4) 公司採取刪除、暫停張貼(臨時措施)時,應通知該貼文之張貼者刪除、暫停張貼(臨時措施)請求人姓名及請求事由。
5) 接獲刪除、暫停張貼(臨時措施)通知之張貼者,得就上開措施提出異議;異議受理後,應通知暫停張貼請求人相關事實,暫停張貼請求人得向放送通信審議委員會申請貼文審議。
6) 暫停張貼(臨時措施)期間內,如放送通信審議委員會作成決定,依該決定處理刪除及復原;貼文復原後,如放送通信審議委員會作成審議決定,得依決定內容變更貼文狀態。
7) 難以接受放送通信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或對審議過程有疑問者,請直接向該機構確認。
8) 未經放送通信審議委員會審議請求,透過異議申請復原之貼文,不得重複請求暫停張貼(臨時措施);其後得透過當事人間合意或其他行政機關審議、判斷或法院判斷解決。
4. 本條之詳細程序,依公司於資訊通信網法及著作權法規定範圍內所定之暫停張貼請求程序。 - 暫停張貼請求:cs@k-doc.kr
第27條(貼文著作權)
1. 會員於服務內張貼之貼文,其著作權歸屬於張貼該貼文之會員。但公司為服務之營運、展示、傳輸、散布、宣傳目的,得不經會員另行許可,於著作權法規定之公平慣行範圍內,無償使用會員登錄之貼文如下。但此情形,公司提供會員個人資訊(除會員使用者ID外)者,需經會員另行同意。
1) 於服務內複製、修改、改作、展示、傳輸、散布會員貼文,及於不損害著作物性範圍內製作編輯著作物
2) 向媒體、通訊社等服務合作夥伴提供、展示或宣傳會員貼文內容
2. 公司以除前項外之方法使用會員貼文者,應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法事先取得會員同意。
3. 會員與公司間服務契約由會員終止,或公司基於合法事由終止者,公司有權刪除該會員已張貼但未刪除之貼文。
第28條(服務使用限制)
1. 會員違反本約款義務或妨礙服務正常營運者,公司得階段性限制服務使用,如警告、暫時停止、永久停止使用等。
2. 公司不受前項限制,如有違反相關法令者(如違反「戶籍法」之冒名及付款冒用、電話號碼冒用,違反「著作權法」及「電腦程式保護法」之不法程式提供及營運妨礙,違反「資訊通信網法」之不法通訊及駭客行為、惡意程式散布、超越存取權限等),得立即永久停止使用。
3. 公司發現有下列各款行為者,得限制服務使用。
1) 於會員資訊登錄不實內容,或冒用他人使用者ID、密碼或其他個人資訊,或將使用者ID與他人交易或提供之行為
2) 傳送、張貼、以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散布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低俗、色情內容,或可能侵害他人名譽或隱私之資訊、文字、圖形、音訊、影片之行為
3) 騷擾或威脅其他使用者,或持續對特定使用者造成痛苦或不便之行為
4) 未經公司特別授權而變更公司客戶程式,或駭入公司伺服器,或任意變更網站或已張貼資訊之一部或全部之行為
5) 未經公司事前核准,將透過服務取得之資訊複製用於服務使用以外目的,或用於出版及廣播等,或提供予第三人之行為
6) 冒稱公司營運人員、員工或關係人,或故意妨礙服務等,足以妨礙正常服務營運者
7) 張貼與公司提供之服務無關,或為其他競爭業者提供之服務內容之貼文者
8) 有放送通信審議委員會等相關公共機關之改正要求者
9) 違反公司所定各項規定(含本約款),或客觀上可判斷與犯罪相關等,違反各項法令之行為
4. 本條使用限制範圍內,限制之條件及詳細內容,依公司使用限制政策所定。
5. 會員得依公司所定程序,就本條使用限制等提出異議。公司認異議正當者,應即恢復服務使用。
第29條(損害賠償)
1. 「公司」或「會員」違反相關法令及本約款等,致他方受有損害者,應由可歸責之一方賠償該損害。
第30條(權利歸屬)
1. 服務之著作權及智慧財產權歸屬於公司。即公司就所提供服務之設計、公司製作之文字、腳本(script)、圖形、會員相互傳輸功能等,與公司提供服務相關之所有商標、服務標章、標誌等之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依大韓民國及外國法令,由公司持有或公司享有所有權或使用權。但會員之貼文及依合作契約提供之著作物等除外。
2. 會員不因本約款而取得服務所有權或服務之著作權,僅獲公司授與依使用條件使用帳號、ID、內容等之服務使用權,會員不得轉讓、出售、提供擔保等方式處分,且僅得為取得資訊之個人用途使用。
3. 除明示許可內容外,會員不得複製或散布透過服務取得之會員狀態資訊(含為營利目的使用、複製、散布公司製作之文字、腳本、圖形之會員相互傳輸功能等)。
4. 會員不得未經公司事前核准,將因使用服務取得之資訊以複製、傳輸、出版、散布、廣播或其他方法為營利目的使用或使第三人使用。
第31條(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1. 本約款之解釋及公司與會員間之爭議,適用大韓民國法律。
2. 服務使用中發生之會員與公司間訴訟,向依民事訴訟法之管轄法院起訴。
3. 本約款自2024年05月01日起施行。